同盾科技蒋韬:规范涉金融个人数据分析市场 促
随着信用交易模式的发展,个人数据分析市场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以美国为例的当前发达国家及地区的个人数据市场结构和我国个人数据市场格局,指出我国个人征信与数据分析市场的规模将不断扩大,但应注意构建多元化的规制框架进行规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金融领域的创新节奏加快,信用交易模式逐渐成为主流,围绕信用体系的生态链条也在加速形成。个人征信机构、数据分析企业作为个人数据市场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各类金融服务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金融领域创新,建设合规有序的个人数据市场,以满足不断发展的消费金融市场,促进普惠金融的深入发展,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2018年3月,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成立,搅动了个人征信市场的一池春水,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由“一家独大”进入“两强并争”的新局面。作为个人数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征信市场的变动必然引起个人数据市场的连锁反应。那么,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及个人数据市场的现在及未来的格局如何呢?本文试图提供一个全景式框架分析。
成熟个人数据市场的结构——层级分明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东亚太平洋地区首席技术援助官员、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负责人赖金昌先生将个人数据市场划分为三个层级,并以美国为例来说明当前发达国家及地区的个人数据市场结构:
第一层级为全面征信机构(Credit Bureaus,亦称为局方)。美国三大著名个人征信机构益博睿(Experian)、艾克菲(Equifax)和环联(Trans Union)即属此列。据不完全资料统计,全球全面征信机构的总数量为200家左右。
第二层级为专业征信信息提供商(Specialized Credit ReportingService Provider)。在美国,这类机构主要帮助全面征信机构分销产品和服务,并提供特定领域的征信信息,机构数量有100多家。
第三层级为数据分析公司(Data & Analytics Companies),非征信机构。这类机构有几千家之多,不在征信规制范围之内,除了为一二层级机构服务之外,也开展非个人信用类的数据分析服务。如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FICO、美国金融科技公司ZestFinance。
作为个人数据市场的重要部分,第一、二层级机构受到的监管相对较强,且个人征信数据有着明确的使用目的、数据来源和服务对象。个人征信报告作为个人金融隐私的重要内容,通常受到严格保护,以免因个人征信信息错误或泄露而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一般而言,个人征信数据的主要作用在于主体身份识别、主体总负债水平评估以及主体全面借贷历史展示。个人征信数据的来源通常是会员单位自愿提供,且应按照数据模板要求(字段数量有限)——数据质量高且可以溯源。个人征信数据的服务对象一般为会员、数据主体和法律规定许可的特定用户。而对于大量的无明确牌照要求的第三层级机构(数据分析机构),通常受到的监管较少,服务范围和对象也更加多元化。正因为如此,处于第三层级的机构,有着比第一、二层级的征信机构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美国为例,鉴于《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列入第一、二层级的个人征信机构作为个人征信市场的主体,受到严格规制。征信数据必须相关、准确、及时和完整,报送个人数据严格按照数据模板执行,数据字段数量有限;征信机构采用会员制,强制性监管模式。而第三层级机构数据分析公司作为第一、二级机构的有益补充,受到的规制强度则相对小得多,如数据质量/相关性/及时性/完整性的要求低;存在大量非结构性数据;数据量大且用途更广泛;通常是非会员制,无强制性监管要求。
我国个人数据市场的现状——格局初现
相对于欧美国家较早(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出完善的个人征信市场,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则相对较晚,第一家个人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2008年才挂牌。
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络借贷)过程中,风险不断暴露,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显露无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曾尝试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个人征信数据归集工作,但限于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其效果不甚明显。在此情况下,经监管当局同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8家先期试点市场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解决非传统金融机构个人征信数据的归集工作。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初步形成了以下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