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19-08-13 18:15 的文章

保隆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保隆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保隆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
9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公司



201
9



次临时
股东大会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201
9

8

13


上海市松江区
沈砖公路
5500
号二楼
礼堂
如期
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下称

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赵桂兰
律师

葛丹
律师

以下合称

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下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审议事项

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审议事项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
内容
以及这些
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
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
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
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
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


届董事会第
二十


会议
审议
决定召集。






201
9

7

26
日,公司


届董事会

二十


会议
通过决议,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
公司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

会议通知





201
9

7

27
日同时刊登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海

劵交易所网站
和巨潮资讯网

会议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召开时间、
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
召集人、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现场
会议

登记
方式
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201
9

8

13


星期


14:
3
0

上海市松江区
沈砖公路
5500
号二楼
礼堂
召开,
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方式

本次股东大

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下称“信息公司”)
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
9

8

13

9:15
-
9:25

9:30
-
11:30

13:00
-
15:00

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
9

8

13

9:15
-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公司
及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
会议人员的
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下称

股东


)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58
,
334
,
792
股,约

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5.12
49
%
。公司
部分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以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
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委托
信息
公司
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可以通过
上海

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
及互联网投票
平台
参加网络投票。

根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
投票平台
和互联网投票
平台
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
内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
和互联网投票
平台
进行有效表决的
A
股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1
1,787,90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0978
%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上海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
及互联网投票
平台
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
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查验
,仅
依赖
上海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
及互联网投

平台
的验证。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
通知
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议案
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
会议通知
公告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采用
现场
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
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根据本所律师见
证的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
上海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

互联网投票
平台
统计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情况及

果如下:





1. 《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70
,
122
,
5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98
%

1
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








2. 《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70
,
122
,
5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98
%

1
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分之

以上审议通
过。






3. 《
关于修改


的议案






表决结果:
70
,
122
,
5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98
%

1
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分之

以上审议通
过。






4. 《
关于公司支付
2018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70
,
122
,
5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98
%

1
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
,005,8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861
%

1
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39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表决结果:
70
,
122
,
5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98
%

1
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
,005,8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861
%

1
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39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
关于补选谭金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70
,
122
,
5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98
%

1
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2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