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的数据边界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社会应用和虚拟交往空间的拓展,普适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得到快速发展,将人类带入一个透明化生存的时代。目前,大数据服务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电商平台,金融大数据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比如部分银行采用大数据信贷风险评估模式,通过既往资金流水、信用卡使用情况等作为判断依据,对不同授信额度的人群进行纯信用贷资金发放;以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对平台用户进行贷款融资,从中获得贷款利息和促进消费所带来的企业收益。大数据技术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巨大,其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和资金往来数据,实际应用前景非常多样。
新的信息技术正在逐步构建新的社会基础结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发展。在给人类带来效率和文明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以前不曾出现过的伦理道德问题,集中表现为信息欺诈、信息侵权、信息犯罪以及信息利益冲突等。“在线”将成为一种常态和习惯,人们的行为、轨迹、信息甚至那些深入我们脑海中的一些想法,未来都可能随时被感知、被发现、被搜集、被分析、被利用,隐私似乎变成了一种不现实的奢望。
特别是伴随着大数据技术和复杂性科学的兴起,大数据技术和复杂性技术所带来的思维转变主要表现为解决由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信息通讯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与隐私困境。人类不得不考虑如何在透明化时代里生存,隐私权这样的伦理原则可能会被彻底颠覆。人们是否享有平等的信息权利?信息权利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予以限定?并且按照什么原则来实现信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正义?
美国的信息管理科学家梅森针对当下的信息伦理问题提出了四个伦理议题:一是信息隐私权(Privacy),即处于信息社会中个体具有隐私权,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二是信息准确性(Accuracy),即处于信息社会中个体享有使用正确信息的权利;三是信息产权(Property),即处于信息社会中个体有权利享有自己生产和开发信息产品的产权;四是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即处于信息社会中个体享有应得的信息权利。
学者们希望用一种多元的伦理准则来指导现实社会中的信息技术实践。拉里·贾德教授(LarryR.Judd,1995)针对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主体行为提出了相应的三个指导准则:一是技术主体要承担自身范围内的责任;二是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能够预料在使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中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三是以正义原则为指导,确保技术主体在从事与信息有关的技术活动时享有平等的待遇。塞文森(RichardW.Severson)也对技术主体的伦理责任进行分析,认为在信息社会中应该遵守以下四个伦理准则:—是尊重知识产权,包括社会个体本身的知识产权和他人的知识产权;二是尊重隐私,做到在保护自身隐私的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隐私;三是公平参与,保证在信息获取、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四是无害原则,即社会个体自身的信息行为应当不构成对他人的妨害。
(一)数据产权与隐私保护
大数据本身就意味着共享,众多领域的数据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前提和关键特征之一,也是隐私失控的开始。数据的开放共享只是大数据技术得以实现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它还包括通过数字化技术获取和存储数据,通过大数据平台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预测以及反馈等更为深度和实质性的数据占有与使用。目前,这种获取和使用数据的方式,可以通过深度机器学习做到完全智能化。就大数据的占有和使用方面而言,大数据技术加上机器学习,不仅在数据共享方面,而且在数据深度挖掘方面,把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权的确权问题都交给了“算法”,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更为深层次的问题。信息的访问和获取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公正性的问题。数字化差别指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世界上存在所谓的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分—这种现象不仅在一个国家里,而且在国家间也存在(Waschauer,2003)。倘若我们把信息看成一种社会的基本财富,那么就像收入分配一样,这种财富在很多国家是分配不均的。2003年日内瓦和2005年突尼斯的信息社会全球高峰论坛(WSIS)期间,人们提出把采取措施消除信息获取的不公平现象当作发展中国家的道德义务来认识。
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