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19-07-04 13:23 的文章
[HK]国美金融科技:须予披露交易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及有关二零一八年年报之补充公布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
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國美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Gome Finance Technology Co., Ltd.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28)
須予披露交易
投資結構性存款產品
及
有關二零一八年年報之補充公佈
投資結構性存款產品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期間,本集團投資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以開放式儲蓄投資安排(即
開放式投資安排)及定期儲蓄投資安排(即定期投資安排)方式進行之若干保本
結構性存款產品。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該
等投資之結餘分別約為人民幣131,719,000元及人民幣68,000,000元。
上市規則之涵義
就投資開放式投資安排而言,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共有六宗個案(按獨立基準計算),根據上市規
則第14.07條計算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
就定期投資安排項下之單一交易(按獨立基準計算)而言,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
條計算之各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條計算該等投資(按合併基準計算)之最高適用百分比
率超過5%但低於25%,該等投資(按合併基準計算)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申報及公佈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1
截至本公佈日期之所有關鍵時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條計算該等投資(按合
併基準計算)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
背景
謹此提述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刊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報。本公司謹此就其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提供進一步資料,
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於該等產品之該
等投資。
該等投資
國美信達及國美融資租賃(均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一直投資該銀行不時提供
之該等產品,旨在更佳運用於本集團日常及正常業務過程中產生之本集團盈餘現
金。該等投資已在本公司之綜合財務報表中列作「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該等產品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投資類別:以開放式儲蓄投資安排(「開放式投資安排」)及定期儲蓄
投資安排(「定期投資安排」)方式進行之保本結構性存款
產品。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九
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除一項由國美融資租賃作
出涉及本金額人民幣63,000,000元之投資乃根據定期投
資安排進行(「單一交易」)外,國美信達及國美融資租賃
作出所有於該等產品之投資均以開放式投資安排進行。
交易及結算安排:根據開放式投資安排,國美信達及國美融資租賃可於任
何銀行營業日通過向該銀行發出e-banking指示購買或贖
回該產品。倘若發出指示該日為銀行營業日,則有關交
易將於同日結算。由於本集團可於任何銀行營業日購買
或贖回該產品,本集團將不時考慮其盈餘現金水平及釐
定以滾動方式再投資該產品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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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定期投資安排,國美信達及國美融資租賃可於任何
銀行營業日通過發出e-banking指示購買該產品。倘若發
出指示該日為銀行營業日,則有關交易將於同日結算。
然而,國美信達及國美融資租賃可能不會提早贖回該產
品,而本金及應計利息將僅於固定期限屆滿時退還予國
美信達或國美融資租賃(視情況而定)。
投資期限:根據開放式投資安排,投資並無固定期限。
就定期投資安排下之單一交易而言,投資之固定期限為
365日,即將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到期。
收益:該產品之收益於每日釐定,包括固定及浮動部分。
每日收益之固定部分為該產品本金額乘以固定回報率(由
該銀行按月或按季度釐定及公佈)除以360。
每日收益之浮動部分計算方式相似,惟回報率可能有所
不同,並與
(x)AAA信用評級銀行間中期至短期票據之回
報率或(y)上海黃金交易所公佈人民幣計值黃金基準價格
掛勾。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九
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本集團於開放式投資安排
之整體回報率約為每年2.9%。
定期投資安排下之單一交易之回報率約為每年3.99%。
3
下表概述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該等投資之未償還結餘。
(以人民幣百萬元計)
於下列日期所投資之於下列期間所投資最高
未償還本金額結餘未償還本金額結餘
截至
二零一八年截至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二零一九年三十一日止六月三十日
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年度止六個月
開放式投資安排
68 5294258
定期投資安排
63 63 63 63
總計
131 68 357 321
該等投資由本集團不時於日常及正常業務過程中產生之盈餘現金撥付資金。
本集團於該等產品所投資之本金額乃由本集團經考慮本集團不時之盈餘現金狀況
及考慮到該等投資之高流通性且幾乎不涉及任何財務風險後釐定。
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認為該等產品為該銀行所提供之保本、短期及低風險投資產品,讓本集團
可享有較中國之銀行或持牌金融機構所提供之現行定期存款利率更優惠之利率。
董事認為,該等投資可讓國美信達及國美融資租賃不時更有效地運用其盈餘現金
資源。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該等投資於本集團之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
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涉及人士之資料
本集團
本集團主要從事提供金融服務業務,包括於中國提供商業保理服務、個人資產典
當貸款服務、融資租賃服務及諮詢服務,以及於香港提供借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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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信達乃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
於中國從事商業保理業務。
國美融資租賃乃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其
主要於中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該銀行
該銀行為一家中國商業銀行。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該
銀行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該等投資於本公司之綜合財務報表列作「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根
據上市規則第14.04(1)(a)條,該等投資被視為本公司之「交易」。
就投資開放式投資安排而言,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
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共有六宗個案(按獨立基準計算),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條計算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
就定期投資安排項下之單一交易(按獨立基準計算)而言,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條
計算之各項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
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該等投資性質相似,因此將合併計算,並被視為猶如與
該銀行進行之一項交易。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該等投資(按合併基準計算)之最高適用百分比
率超過5%但低於25%,該等投資(按合併基準計算)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申報及公佈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截至本公佈日期之所有關鍵時間,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7條計算該等投資(按合併
基準計算)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
5
補救措施
本公司對其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第14.34條深表遺憾,惟本公司謹此強調,不遵守事
件屬無心之失及由於本公司對上市規則之誤解,認為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4(1)(g)條,
該等投資具有收益性質,而且於本集團之日常及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而導致。
為防止再次發生不遵守事件,本公司已實施以下補救措施:
(a)
本公司已審閱及修訂本集團之庫務政策及內部程序,因此任何未來之結構性
存款或投資產品交易將被視為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規定之交易。於有關產
品之任何進一步交易前,本集團財務部將須就建議進行之交易(按獨立及合
併基準)編製及計算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條),結果應由本公司
指定之執行董事審核確認。指定執行董事將有權就有關交易所產生之上市規
則涵義與外部顧問(例如法律顧問)磋商,費用由本公司承擔。如有疑問及於
適當情況下,本公司亦將於進行交易前尋求交易所指引。根據規模測試計算
之結果及參考所尋求之意見或指引,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
14章之適用披
露規定。
(b)
本公司將就上市規則第14章之規定及本公司不時適用之最新監管規定安排其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進行培訓。
(c)
本公司將不時與其外部專業顧問(例如財務或法律顧問)就有關遵守上市規
則及其他適用法例及規例之事宜更緊密合作。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該銀行」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之商業
銀行,其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編號:
601166)
6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國美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628)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國美融資租賃」指天津國美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
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國美信達」指國美信達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
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該等投資」指本集團投資該等產品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該等產品」指該銀行提供之保本結構性存款產品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指本公司之股東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7
「%」指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國美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陳偉
執行董事
香港,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陳偉女士及鍾達歡先生;非執行董事為魏秋立
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張禮卿先生、洪嘉禧先生及萬建華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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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