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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保监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2020〕192号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11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银保监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7月8日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主体构成的网络与组织系统,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以农技推广机构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推进农业发展、创新驱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科技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供需对接不畅等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难以适应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加快构建农技推广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为依托,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厘清职能、明确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资源、政策保障等作用,强化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主责,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的创新服务主体作用。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着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将先进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导入农业农村发展实践,加快实现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良性互动。完善激励和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积极性,不断壮大农业科技服务业。

开放协同、多元融通。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主体。发挥不同科技服务主体的特色和优势,加强相互协作与融通,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重心下沉、注重实效。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发挥县域综合集成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和力量作用,引导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深入基层,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生产一线,加速科技成果在农村基层的转移转化,着力解决农村生产经营中的现实科技难题,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获得感、幸福感。

二、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三)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针对各地实际需求,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生态条件、产业发展特点等,聚焦公益性服务主责,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优化农技推广机构布局,保障必需的试验示范条件和技术服务设备设施。加强绿色增产、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提升服务脱贫攻坚和防范应对重大疫情、突发灾害等能力。(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科技服务。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对经营性农技服务活动的有效引导和必要管理作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五)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完善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评体系,建立与考评结果挂钩的经费支持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技推广机构履职情况和服务质量效果的考评。建立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内部激励机制,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限:2022年)

三、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