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庭宣布颤音和微信阅读都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颤音和微信阅读这两个应用均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这两起案件也成为网络时代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
在凌某诉颤音一案中,原告凌某在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并登录颤音应用程序后,在手机通讯录中除了他自己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被推荐了大量“可能的人”,包括多年没有联系的同学和朋友。凌某认为颤音应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颤音应用运营商北京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颤音应用未经凌同意擅自处理凌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凌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会关系和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未经凌同意收集并存储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凌某的上述信息并非私人信息。同时,微视广播有限公司推荐的有限“知情人”并不构成对凌某平静生活的侵犯,也不存在对凌某隐私权的侵犯。
在黄起诉的另一个案件中,原告黄声称,当他使用“微信阅读版3.3.0”时,他发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会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默认打开阅读记录。原告认为这侵犯了他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30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裁定,微信阅读中微信好友之间的阅读信息是默认公开的,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阅读中的信息组合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当微信阅读转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无关的微信好友披露阅读信息时,侵犯用户隐私的风险很高。因此,应明确告知用户信息处理方法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本案中,微信阅读未获得原告的有效同意,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同时,法院认为,用户可能期望他们的阅读信息不愿意被其他人知道,并且可能期望积极使用,例如知识共享和文化交流。不同的用户对阅读信息的隐私有不同的期望;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备“不愿为他人所知”的“隐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不支持原告关于腾讯公司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
在这两起案件中,双方都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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