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浪财经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合纵科技股票代码:300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泽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韦强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仁增住址:北京市丰台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昀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刘泽刚与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签署《<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2020年06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目 录 ...... 4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8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9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三、《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 1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 11
第六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 12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九节 备查文件 ...... 15
一、备查文件 ...... 15
二、备查地点 ...... 15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附表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附表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3
附表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6
附表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9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合纵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因签署《<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解除协议》 指 《<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刘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