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20-06-18 09:42 的文章

申诉被驳,金亚科技A股被强制退市命运确定!今

  6月18日,资本邦获悉,金亚科技(300028.SZ)公告,公司于6月17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根据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深交所最终作出维持对金亚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公司股票将自6月18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0年6月18日,退市整理期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0.77元,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深交所认为,金亚科技因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金亚科技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4月28日,金亚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金亚科技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13.4.6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交所决定金亚科技股票终止上市。

  申请人金亚科技基于对股东权利及意见的尊重,对《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404号)提出复核申请。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金亚科技公告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还未调查结束。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9年年报反映的业绩亏损是否真实还没有结论,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及公司的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金亚科技2016年度至2019年度业绩亏损的判断,深交所依据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缺乏公允性。

  第二,金亚科技部分股东认为,周旭辉未向公司提供确保履行承诺的担保资产及恶意不履行承诺系造成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9年亏损的原因。金亚科技股东已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履行承诺并向金亚科技支付赔偿款,目前法院正在立案受理中。立案期间,深交所不能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故申请撤销深交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404号)。

  上诉复核委员会听取了承办人员说明金亚科技退市情况,并审核了金亚科技提交的复核申请书,参会委员认为:

  一是金亚科技因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被实施股票暂停上市后,其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的事实清楚。

  因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交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264号),金亚科技股票已于2019年5月13日起被暂停上市。

  根据金亚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即2019年),金亚科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922.2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998.98万元,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本规则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这一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二是深交所依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具备事实基础和规则依据。

  首先,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9年的财务数据及亚太所的审计报告均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该财务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表明金亚科技认可经过亚太所审计的2016年至2019年财务数据。此后金亚科技也并未出具其他审计报告否认已披露的财务数据。

  其次,金亚科技股东认为周旭辉未向金亚科技提供确保履行承诺的担保资产及恶意不履行承诺系造成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9年亏损的原因。委员认为,金亚科技系因何种原因造成亏损、其业绩亏损的会计处理如何,并不属于深交所的审议范围。金亚科技年报中披露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数据是经过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亚太所审计的,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1条第(一)项、第13.4.1条第(二)项,深交所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作出股票暂停上市、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需再对个案中的具体会计处理问题予以认定。故深交所依据经亚太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作出金亚科技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具备事实基础和规则依据。

  三是深交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不受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态的影响。《证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因此,深交所是否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取决于上市的证券是否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受其他诉讼案件的影响。

  综上,上诉复核委员会认为,金亚科技继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被暂停上市后,其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金亚科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规则依据充分,实施程序规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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