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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浩云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5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第2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19年7月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9年7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4日15:00至2019年7月5日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
心22号楼307会议室。


3、召集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茅庆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231,969,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4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33,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79,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其中,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30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92,535,769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
份数量为3,883,6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
决权的总股本数为688,652,169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2,049,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312,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
(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2,049,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312,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万利民、覃正伟

3、结论性意见:浩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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