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20-04-13 13:22 的文章

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新浪

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96 号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多单诉讼/仲裁案件,其中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金额合计47,445.97万元,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24,818.74万元。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共计4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1,479.07万元,执行金额合计17,722.45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478.24万元。

(1)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补充说明公司2019年是否计提预计负债、金额、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2)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显示,预计负债金额为0。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说明前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3)公告显示,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张滨、刘伟、王芳等自然人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

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上述自然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请结合上述案件相关资金流向情况,核实说明俞凌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5)请自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2. 公司2019年三季报显示,应收账款余额为103,290.49万元,预付款项余额为15,039.53万元,存货余额为77,017.10万元。

(1)请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展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大额计提坏账准备风险,公司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涉及的销售合同。

(2)请核实说明截至2019年三季末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预付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截至目前的结转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预付款项涉及的相关合同。

(3)请结合公司在手订单、销售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是否存在滞销风险,公司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3. 请结合公司涉诉案件进展、银行账户被冻结、控制权变更、资金流等情况,说明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4.公司收购标的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需补偿63,668.34万元,已回收金额为4,069.4660万元。请说明截至目前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情况,公司起诉相关方的进展情况。

5. 2019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拟将持有的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鼎辉”)32%股权转让给安控鼎辉股东安吉江益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江益”)。交易价格为2,560万元,双方约定安吉江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不少于1,28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付清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截至公告日,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8,650.88万元,安控鼎辉及其相关担保方承诺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公司将按年利率7%(不含税)计算资助期间利息。请补充说明:

(1)本次交易对公司2019年业绩的影响。

(2)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资金用途等,并核实相关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3)目前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财务资助回收情况,双方是否存

在违反约定的情况,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障碍,合同条款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4)结合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说明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请充分提示风险。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6. 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徐辉称“本人已向俞凌先生支付保证金4,000万元,剩余未支付系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本人发现俞凌提供的关于安控科技的材料未能确保在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完整,俞凌先生违反了控制权变更协议约定,本人多次索要安控科技财务资料未果。”

(1)请补充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徐辉应支付保证金金额、已支付金额,双方对上述各项金额是否存在争议并说明原因。

(2)俞凌撤销委托表决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效。请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3)徐辉表示“俞凌提供的关于安控科技的材料未能确保在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具体原因。

(4)请充分提示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重大风险。

7. 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4月17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