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账户内幕交易,天沃科技前高管被罚没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证监会网站4月3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卞忠元内幕交易天沃科技,被没收违法所得逾142万元,并处以逾426万元的罚款。
2010年5月-2017年4月,卞忠元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卞忠元曾担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卸任副总经理后改任销售经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卞忠元曾使用天沃科技配发的台式机电脑操作“宋某霞”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卞忠元还曾向陈某忠推荐天沃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潜在对手方。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曾担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4月末至5月中旬,中机电力实际控制人刘某与天沃科技董事长陈某忠商讨中机电力借壳上市事宜,后因在收购条件上存在分歧,双方终止谈判。
2016年7月9日,刘某电话联系陈某忠,希望重启重大资产重组谈判,陈某忠表示同意。其后,陈某忠频繁赴上海与刘某见面磋商。2016年7月末,双方就收购方式、收购期限等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及停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6年10月31日,天沃科技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事项涉及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机电力80%股权,收购金额28.96亿元,占天沃科技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
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发布复牌公告,复牌当日及之后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
天沃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中机电力8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7月9日,公开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陈某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行政处罚书详细披露了卞忠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忠的关系及联络情况。
2010年5月8日-2017年4月29日,卞忠元在天沃科技工作。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5月29日,卞忠元曾担任天沃科技副总经理,卸任副总经理后改任销售经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卞忠元曾使用天沃科技配发的台式机电脑操作“宋某霞”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卞忠元还曾向陈某忠推荐天沃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潜在对手方。
2016年8月4日至14日,卞忠元使用电话号码1364××××666的手机主叫陈某忠5次,发送短信2次。2016年8月18日至25日,卞忠元使用“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沃科技,通信时间与交易时点高度吻合。
卞忠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操纵他人账户交易天沃科技
行政处罚书披露了卞忠元控制并使用“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交易天沃科技的情况。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除上述交易外,在2016年9月5日天沃科技停牌前,上述两账户未再进行其他任何股票交易。两账户分别累计买入天沃科技38.83万股和31.99万股,金额分别为291万余元和242万余元。
2016年11月14日天沃科技复牌,2016年11月30日,“刘某1”和“陆某兰”证券账户中的天沃科技被全部卖出,获利分别为79万余元和62万余元。
2016年12月1日,卞忠元将“刘某1”银行账户中全部资金转出至“陆某兰”银行账户,随后,又将“陆某兰”银行账户全部资金转出至“宋某霞”银行账户。该事实表明,“刘某1”“陆某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去向均为“宋某霞”银行账户,资金由卞忠元实际支配。
辩称买入股票系参考中植系重仓及股吧信息等
在听证过程中,卞忠元提出三方面申辩意见:
首先,证监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卞忠元有内幕交易行为。证明卞忠元构成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在证监会,对于卞忠元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不能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