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低于转让净收入70%
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市科委起草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至6月27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网站 ,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在首页中“政民互动”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草案说明。
附件1: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
附件2:关于《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8日
附件1: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转化活动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化、财政、人力社保、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金融工作、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流合作】 本市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本市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交流与合作,建设国际技术转移网络和平台,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服务和保障中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七条 【科技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八条【保护各方成果权益】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转化权】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条【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权限】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具备转化条件,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转化或者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签订协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双方未能签订转化协议且单位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