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加快推进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奖励资助实施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快推进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奖励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加快推进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奖励资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8日
湘潭市加快推进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奖励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交流合作平台”是指《莲城人才行动计划》中“实施人才发展平台构建工程”涵盖的内容。
第三条 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奖励资助的实施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及申报受理部门
第四条 “双一流”高校申报条件依据教育部教研〔2017〕2号、国发〔2015〕64号文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申报受理部门为市教育局。
第五条 国家级科研院所申报条件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申报受理部门为市发改委。
第六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依据科技部国科发基〔2012〕716号文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申报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
第七条 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在我市布局设点,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申报受理部门为市发改委。
第八条 世界500强企业等落户湘潭,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申报受理部门为市发改委。
第九条 国家级院士工作站奖励金额100万元;省级院士工作站申报条件依据省科协、省科技厅湘科协通〔2015〕102号、湘科协通〔2017〕126号文件,奖励金额50万元;市级院士工作站申报条件依据市科协潭院协〔2018〕1号、潭院协〔2018〕2号文件,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申报受理部门为市科协。
第十条 国家级博士工作(流动)站申报条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87号文件,奖励金额20万元,申报受理部门为市人社局。
第十一条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申报条件依据人社厅湘人社发〔2016〕82号文件,奖励资助金额10万元,申报受理部门为市人社局。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依据人社部人社厅发〔2013〕52号文件,配套奖励金额20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依据省人社厅湘人社发〔2015〕70号文件,配套奖励金额10万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依据潭人社函〔2017〕122号文件,奖励金额10万元,申报受理部门为市人社局。
第十三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条件依据省人社厅湘人社发〔2017〕91号文件,配套资助金额50万元;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条件依据市人社局潭人社发〔2018〕14号文件,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以上申报受理部门均为市人社局。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院所、医院新建成省级以上一流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条件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国发〔2015〕64号文件和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教研[2017]2号文件,奖励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申报受理部门分别为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的企业新建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申报条件依据科技部国科发基〔2012〕716号文件,扶持资助金额按1:1配套,最高50万元;省扶持的企业新建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申报条件依据省科技厅湘科〔2016〕109号、湘科〔2016〕108号文件,扶持资助金额按1:1配套,最高50万元,以上申报受理部门均为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政策制定部门为市科技局,最高资助10万元,申报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新建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条件依据人社部人社厅发〔2013〕52号文件,扶持资助额度按国省50%资助,最高20万元;新建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条件依据省人社厅湘人社发〔2015〕70号文件,扶持资助额度按国省50%资助,最高20万元,以上申报受理部门均为市人社局。
第三章 申报及兑现流程
第十八条 各申报单位向奖励资助受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由受理部门向市委人才办报批。
第十九条 市委人才办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兑现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