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人才交流 2020-12-12 10:15 的文章

孙祁祥:保险科技人才的培养迫在眉睫

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应用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悄然改变着保险行业的运行逻辑,重塑着行业生态,推动着业务变革,同时,也催生了“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这些变化在给保险行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的同时,也给保险行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与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无疑,这是一个颇具时代感的紧迫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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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科技对保险行业的重塑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对各个领域的渗透和冲击,许多新兴词汇也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如“新兴技术”、“金融科技”、“科技金融”、“科技保险”、“保险科技”等,人们对之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这些概念不仅各有其特定的内涵,而且与“保险科技”也都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因此,我们只有搞清楚“保险科技”的内涵,才能在同一语境下讨论问题。

在我看来,作为“保险”领域与“科技”领域融合的一个典型方式,保险科技是保险领域里一切有益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的总和,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和外延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本质规定:一是在理念层面上,保险科技是保险行业顺应现代科技的发展趋势,实现产业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保持市场活力与竞争力的关键路径;二是在技术层面上,保险科技是指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关键技术在保险产品和服务上的技术应用;三是在业务层面上,保险科技是对保险行业全产业链条的模式创新与行业重塑。其中,理念层面是保险科技发展的内生动力;技术层面是保险科技的具体表达形式;业务层面是保险科技的综合形态。

当前,大量依靠新技术赋能传统保险业务的创新实践不断发生,提升了保险行业的质量与效率,实现了行业在创新驱动下的新旧动能转换。宏观来看,保险科技的发展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和重塑从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体现出来。

第一, 行业主体的转变。随着“保险科技”对保险业渗透程度的加深,新技术一方面给传统保险行业带来巨大的技术冲击;另一方面也驱动着保险行业主体向科技创新主体转型,大量的科技创新要素赋能到保险经营机构。在“保险科技”浪潮的催生下,保险业的市场主体布局正在经历重新洗牌。

第二, 供需矛盾的缓解。供给与需求的分析是现代经济学一般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任何一个供给者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需求者,保险业当然也不例外。然而,受资源、法律、伦理、特别是技术条件的约束,保险经营者,这一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供给者,在经营中始终面临着 “需求方对风险保障的全方位要求与供给方对风险的选择性承保”之间的矛盾。因此,只能承保“可保风险”的保险经营机构,无法像其他行业的供给者那样,对需求者的需要做到“有求必应”。但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出现以后,“可保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许多“昨日”的“不可保风险”在“今日”可能成为了“可保风险”。保险科技的运用,在为供给者带来利润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保障,由此提升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三,经营环境的改善。简言之,保险是一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嫁风险的机制,它是通过保险契约来实现的。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决定了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决定了保险人未来赔付的概率;而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产品“承诺”性的特点,使得保险人的承诺今后能否兑现,成为其最大的隐忧。有鉴于此,保险契约对合同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因此,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从实践来看,保险供需双方实际上是在相互防范的“博弈”中签订合约的,博弈的砝码即各自掌握的信息。“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告知、保证等有关条款规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施约束;通过弃权与禁止反言等规定对保险人实施约束。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非对称性等问题的存在,保险业固有的逆向选择、以及防不胜防的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使得供需双方都会提高防范意识,由此加大甄别成本、影响业务的发展。而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出现以后,由真实数据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使得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原则实施的环境能得到极大改善,这必将对保险业的稳健经营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四,业务模式的转型。当前,“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对公司的整个经营流程都进行着全方位的渗透,产生着重要影响。例如,在投保销售环节,运用“人脸识别”“智能语音机器人”等技术,帮助投保人有效规划个人及家庭保障计划;在核保定价环节,随着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保险公司能及时获取被保人实时、动态的数据资源,核保定价模式也从传统的基于历史数据的方式,变为基于历史、实时数据以及预测性分析的综合判断,打破了时空的局限;在理赔服务环节,人工智能技术在理赔领域的推广应用,直击保险行业的业务痛点;科技手段的运用帮助实现了“一对一在线理赔服务”,由此为客户带来了轻松快捷的理赔体验。总而言之,保险科技所推动的业务模式转型升级,创造出了更具效率和高质量的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