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于1951年10月16日,主要基础是创建于1924年的大夏大学和创建于1925年的光华大学。2006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学校秉承大夏大学、光华大学等前身学校“自强不息”、“格致诚正”的精神和学思结合、中外汇通的传统,追求“智慧的创获,品性的陶熔,民族和社会的发展”的大学理想,恪守“求实创造,为人师表”的校训规范,发扬教师教育和教育研究等传统学科优势,致力于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学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师范大学,简称华东师大(英文译名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简称ECNU)。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
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以及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主要校区为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和中山北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新设置或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爱国情怀和国际视野、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创新志趣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以及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未来教育家。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事务做集体决策,并带领全校党组织和党员在把握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校长全面领导办学活动和行政工作,执行党委集体决策,独立行使管理职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依法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确保教授对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主导地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自主办学,依法确保学校各类活动服务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促进师生全面发展的根本目标。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服务社会需要,争取各界支持,加强国内外合作。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坚持教学与科研的统一,学术贡献与社会服务的统一,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统一。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校友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对招生活动实施监督,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在确保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学科专业基本配置和发扬教师教育、教育研究等传统优势的同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新的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向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自主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明确办学宗旨,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办学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