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2-19 13:04 的文章

疫情下税务、金融、股市、复工与薪酬等政策汇

疫情过境,医务条线是最前线的硬仗。但其实后面还有一场仗,就是疫时支撑、经济托底、恢复生产。


今天给大家带来近期政策梳理:包括国税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人社部等的支持性政策。

免税相关进口、捐赠、抗疫、医疗、困难行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1,企业或个人支持抗疫,税务免征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困难行业,税务支持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3,捐赠进口物资免征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

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已征收的可退还:

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4,捐赠对应扣税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5,抗疫人员免征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医药、航空免征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申报纳税服务相关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1,延长申报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