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中毅咨询在线传授企业劳动用工风
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劳动用工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呼和浩特市政府部门为帮助企业减少因疫情产生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2月11日,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内蒙古中毅法律咨询公司的专家团队成功开展了首个“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防范网络直播大讲堂”,500多家企业近3000名企业代表在线观看了网络直播并热烈互动,为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有效解决相关法律风险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法律服务及风险防控领域的中坚力量之一,为助力政府、企业共渡难关,针对“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关系问题”、“疫情期间职工工资待遇的问题”、“疫情期间假期和工作时间的问题”、“疫情期间有关工伤认定及处理问题”、“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问题”等企业、广大职工热切关心的内容,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毅法律咨询董事长刘东刚作为代表,利用网络直播大讲堂为大家进行了详细、有效地普及,使许多企业在线快速地解决了劳动用工方面可能面对的复杂情况,保障了企业后续风险处理能够在法治的规范指导下进行。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关系问题——企业须依法稳定
目前,肺炎疫情仍然形势严峻,国家和各地政府、人社部等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等文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两个文件中,对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刘东刚博士认为,企业应当严格遵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政策精神,正确处理好以下这些劳动合同关系、了解好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类特殊情况。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如果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须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如果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到期的,需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使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刘东刚博士认为,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企业不能直接裁员,而应当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另外,如果职工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若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若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针对劳务派遣员工,企业到底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将其退回至派遣公司?刘东刚博士告诉大家:“劳务派遣员工如果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至派遣公司;只有当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而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疫情期间职工工资待遇的问题——职工享权益保障
工资待遇问题一直是所有职工最为关心的话题,疫情当前,诸多的不确定性让很多企业职工缺乏安全感,如果没有相关的权益保障,会使职工的积极性降低,对于企业、社会而言,都是很大的损失。
刘东刚博士在直播现场,从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角度,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地方性规定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从劳动者角度去看,作为职工,仍然享有最大的权益保障。刘东刚博士认为,如果职工是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根据不同标准给予适当的津贴或临时性工作补助;如果职工是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的,在被隔离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其工资标准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无特殊情况,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在内都应正常发放;如果职工是被确诊的,隔离治疗期内的工资需要各地按照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发放;如果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和其他福利假,并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职工出差却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应当视为出差工作,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如北京市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如果职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却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也应当给职工发放生活费,各地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也有四个档次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