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2-07 03:29 的文章

南通出台十二条政策意见助力企业发展

    2月6日,南通市政府出台《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从金融支持、减税降费、财政政策、稳定保障、服务企业等五个方面发力,着重突出“加、减、强、稳”四大关键,持续构建常态化服务企业机制,全力帮助企业解难纾困、共克时艰。该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 年,确保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20%。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要防疫物资和重点民生领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 2019 年基础上再降 0.5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

    2. 加大担保支持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转贷服务和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转贷、担保服务费用,对 1000 万元以内的转贷需求,日利率应控制在 0.3 ‰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1.5%。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对担保费率在 1% 及以下、无需反担保的业务,担保公司减半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财政贴补 50% 给担保公司。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合伙企业、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社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3. 减轻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中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 缓缴社保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的基础上 , 经批准可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新增职工应及时登记,原来正常参保的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 , 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 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照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5. 加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对纳入南通市疫情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坚持生产的,财政部门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收入的 2% 给予补贴。同时,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 . 上,享受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策,财政部门再给予 20% 的贴息支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 10% 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 15% 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 200 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6. 加大受困中小微企业支持。对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且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企业,按照其减免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实行 2 个月房租免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减免部分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