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1-05 15:31 的文章

唐山出台限售新政 近年房产政策频发

本报记者 黄永旭 卢志坤 北京报道

近日,唐山市发布房产新政,严厉打击炒房,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2019年12月3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加强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等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提出,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网签之日起4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据统计,唐山房价已经连续数月迅速上涨。此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数据显示,唐山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上涨。其中,唐山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1.9%,同比上涨11.9%,其中,同比数据高居涨幅前列,环比数据领跑全国。

唐山市此番房产新政,明确提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将着力抓好房地产市场稳控,遏制投机炒房。

通知提出,将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和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其中,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或以任何形式组织认筹、收取认筹金;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合作单位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售房为名收存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占地;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等规定。

另外,唐山市还将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同时,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自2017年以来,唐山市已发布多项调控政策。

2017年1月3日起,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房屋、土地登记核发一本证书,不再分别登记、办证。2017年1月3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证明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在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证。

2017年4月14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布唐山将实行住房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暂不得在市中心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5月17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所称住房均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以上范围内向其售房。

2018年5月22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开展全市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决定从5月28日至12月15日期间,开展全市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咨询中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公司、机构进行重点调查。

2018年6月1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决定从6月30日至9月30日,深入排查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做到“零容忍”,严厉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2018年7月1日,唐山市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决定从2018年7月初开始至2019年6月底,在全市开展依法打击投机炒房团伙、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虚假房地产广告以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2018年7月13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快办理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意见》,就加快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提出三点意见。

2018年9月20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