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10-25 02:14 的文章

@部分先进制造业,注意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专家认为,该政策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缓解现金流压力,降低财务费用。


“我们是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受益者!”近日,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孙增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说。


据了解,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化工类、航天类、军工类等通用设备生产的企业。公司最近上马了与氢能相关的新能源产品,前期投入较大,资金较为紧张。“我们下个月就可以根据新政策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了!”孙增伟说。


孙增伟所说的新政策,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该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相较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优惠对象进一步聚焦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税门槛进一步降低,退税力度进一步加大。


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在附件中,明确了新修订的《退(抵)税申请表》。


优惠对象进一步聚焦


优惠对象进一步聚焦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84号公告最突出的变化。


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符合自2019年4月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良好等5个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84号公告则将优惠范围细化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那么,如何理解“部分先进制造业”?8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无法判定是否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范畴,建议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分析,先进制造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工业,也是近年来各国的重点发展领域,84号公告更加突出了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的税收支持,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在税收领域的重要体现。


退税门槛进一步降低


降低退税门槛,是让纳税人获得感最强的变化之一。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方可申请退税。而84号公告则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


举例来说,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生产并销售通用设备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30万元,如果9月底的留抵税额为90万元,按照84号公告规定,其增量留抵税额为60万元,10月纳税申报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如果甲企业9月底留抵税额为75万元,在39号公告规定下,此时虽然已满足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但由于其增量留抵税额仅为75-30=45(万元),不满足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其在10月纳税申报期还是不能申请退税;而根据84号公告规定,甲企业则可在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