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自贸区19条新政策 涉及医药、旅游……
日前,我市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同时,印发《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措施》,提出八项措施支持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
其中,支持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的八项措施包括:
一、大力推动前沿技术和新兴产业创新孵化
二、推进更深层次的投资自由化改革
三、支持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探索
四、打造国际产融合作示范区
五、提升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服务能级
六、建设京津冀协同开放的国际合作示范区
七、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
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是天津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自贸试验区创新升级的“自选动作”和“任务清单”。其中,涉及国家事权任务要按照企业需求分出轻重缓急,每年选取若干项,力争2021年底前完成或取得突破性进展;自主实施任务力争2020年底前落地实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构筑开放合作的先进制造研发和现代服务产业体系
(一)率先推进飞机、船舶、汽车等先进制造业对外开放。
推动制造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定自贸试验区先进制造业市场准入工作指引,推动外资准入前和准入后业务管理措施的紧密衔接,提高“负面清单”开放度、透明度和操作性。加快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厂合资数量等限制,积极引进世界知名外资汽车企业建设研发中心、高端整车及配套项目、无人驾驶技术。取消飞机行业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积极引进航空发动机总装、机载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外资项目,鼓励外资开展飞机整机维修和部附件维修业务。取消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等环节外资股比限制,支持外资发展邮轮等高端船舶制造、船舶设计研发等产业链高端环节,支持外资高端船舶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落地。
(二)建设面向全球的高端维修制造基地。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以企业为单元的保税维修监管新模式。扩大企业自产产品维修、再制造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自产产品“售后”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开展飞机拆解维修业务,搭建二手飞机、二手航材及飞机零部件交易流转平台。争取适航取证便利化措施。积极争取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维修工具在保税状态下“二线出区”用于现场客户支援,研究制定规范化监管流程。
(三)加快扩大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
争取进一步扩大外资增值电信政策实施范围,放开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限制。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娱乐场所。争取开展通用航空服务(FBO)企业外资开放试点。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支持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并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取消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支持外国知名学校、教育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非义务教育类)。争取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认证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支持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才中介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外资租赁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区内商业地产购置及租赁业务,支持使用外币结算。
(四)积极推进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争取对国外已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得我国注册批准的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可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实行特殊审批。争取对医疗机构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由市人民政府实施进口批准,在自贸试验区内指定医疗机构使用。推动港澳服务提供者和台湾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争取开放外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鼓励境内外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和医疗机构。在审批自贸试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推动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批,试行备案制。简化外国投资者到自贸试验区设置医疗机构的手续,探索对港澳医师开办诊所取消设置审批,申请备案即给予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资企业开办诊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自由选择规模、面积和诊疗科目。争取对外国医师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证照有效期试行放宽至三年;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争取对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不含疫苗)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通关程序,对具备条件的生物医药服务外包企业研发用药物、医疗器械样品进口,通关时限缩短至15日,实施“一次审批、分批核销”等柔性入境管理模式。支持开展宠物食品跨境电商模式进口试点,探索宠物食品进口监管模式创新。支持开展抗癌药品跨境电商模式进口试点。
(五)着力前沿技术和金融科技创新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