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19-09-11 08:41 的文章

陕鼓动力: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标题:陕鼓动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陕鼓动力: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9-042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
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
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经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西安陕鼓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市政函[1999]19号)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610100140127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西
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市政函
[1999]19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西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628001738N。


2

第十三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充分
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产
品质量,以轴流压缩机、鼓风机生产制
造为龙头、科技为先导,市场为基础,
效益为中心,实施多元化、集团化、国
家化发展战略,带动陕西地区经济的全
面发展,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
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取最佳投资
收益。


第十三条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抓住分布
式能源产业成长机会,以“为人类文明创造智
慧绿色能源”为使命,以“新时代陕鼓发展总
路径”为指引,全力推进“两个转变”发展战
略,将公司打造成为以分布式能源系统解决方
案为圆心,设备、EPC、服务、运营和金融五大
产业协同发展,具备“专业化+一体化”双重能
力的一流分布式能源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
和服务商,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创造最
大价值。


公司秉承 “向上向善、优良风气创未来”的核
心价值观,以成就客户为核心,践行“奋斗者
文化、诚信文化、责任文化、规则文化、创新
文化、感恩文化”。公司实行归零赛马管理机
制,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为第一要务;坚持防




风险是硬约束,为第一责任;坚持利润是硬任
务,为第一目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发
展需要,在销售、采购、财务和人力方面实行
“四统一”管理模式,以创造最佳经营管理效
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能源互联一体化工程设计施工总承
包、能源互联一体化成套设备、大型压
缩机、鼓风机、通风机、智能化设备、
自动化装备、汽轮机、燃气轮机及各种
透平机械的开发、制造、销售、维修服
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技术培训;润滑油销售及服务;各种通用
(透平)机械设计、成套安装、调试;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
限制的货物、技术除外);机电安装工
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环保工程施工承包、冶金工程施工
总承包、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行业工程
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服务;
节能项目诊断评估、能效分析、设计、
改造、运营、服务;节能机电产品采购、
集成制造、销售及安装;能量转换系统
及节能环保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市政
工程、电力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
的设计、施工及售后服务;新能源工程
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售后服务;1级锅炉
安装、改造、维修;GB2(2)、GC2压力管
道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分
布式能源一体化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
程、机电安装工程、新能源工程的设计、工程
施工总承包及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设计、
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售后服务;能源互联一体化
成套设备、大型压缩机、鼓风机、通风机、智
能化设备、自动化装备、汽轮机、燃气轮机及
各种透平机械的开发、制造、销售、维修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
润滑油销售及服务;各种通用(透平)机械设计、
成套安装、调试;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
家禁止和限制的货物、技术除外);计算机软
件的开发、销售及服务;节能项目诊断评估、
能效分析、设计、改造、运营、服务;节能机
电产品采购、集成制造、销售及安装;能量转
换系统及节能环保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1级锅
炉安装、改造、维修;GB2(2)、GC2压力管道安
装、改造、维修。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7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8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传真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以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
份确认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9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六)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0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职工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不超过1名。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职
工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其中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不超过1名。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董事会。





11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雇公司总经理;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2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时限为
召开会议前至少一天。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
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至少一天。





13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4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1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
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事项。


网络投票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西安陕鼓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相关进行操作。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事项。


网络投票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西安陕鼓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进行操
作。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需要采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股
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两种方
式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4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1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2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
前至少一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网络、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
时限为召开会议前至少一天。


4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
他条款不作更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