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5-30 18:12 的文章

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双

  原标题: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双:积极推动科创板上市央企开展股权激励

  5月30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简称《指引》),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双接受采访时表示,《指引》的颁布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出台前夕,该项工作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抓落实提成效”的政策支撑。《指引》作为工作指导类政策支撑,对推动中央企业扩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的覆盖面上起到积极作用。

  李双表示,新的《指引》相较于之前的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特点和变化:一是《指引》体现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如提出企业战略对于激励业绩目标制定的引领,激励考核的三类指标中也体现了央企“两利三率”新指标体系的要求,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又如,将公司治理、董事会构成、三项制度改革等要求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条件。还如,明确业绩对标对象可以是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对标,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二是清晰界定了责任与程序,国资委加大授放权和加强监督监管并举。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核责任授权给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指引》细化操作层面的指导,帮助中央企业更好地担负起股权激励的主体责任,保障中央企业接得住、管得好、落得实。《指引》强化了法人治理的重要性,明晰了中央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董事会之间的权责,同时明确了关于监督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具体操作要求,即体现了国资委授放权的决心和行动,也反映了国资委在授权放权的同时着力强化监督监管。

  三是聚焦操作问题,《指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定位实践操作,积极响应资本市场新变化,体现了时代性。此前出台的政策注重规范性和原则性,《指引》在与原来政策衔接一致的前提下,聚焦细化规程,聚焦操作问题。创新源于实践,在《指引》的技术细节上得到很好体现,如引入ROIC、EOE作为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指标,明确一般将扣非的归母净利润作为“净利润”指标的计算口径等技术细节。《指引》还积极响应了科创板市场新变化,为未来央企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指导。

  李双指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相比较其他类型企业实施有他特有的特殊点和难点,本次《指引》均给与了更加详细的指导。

  一是激励合理性问题。《指引》在企业实施条件上对公司治理和董事会构成给予了要求。同时就股权激励业绩考核要求的三类业绩指标选取给了详细的操作指导,引入行业横向对标确定业绩目标水平,确保在股权激励的同时,实现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激励水平的科学把握。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额度上限是薪酬总水平的40%,参考了国际惯例,也兼顾了平稳起步,是合理的,能有效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发内生动力、保留人才的作用。同时,经过试点,已明确实际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将股权激励授予价值和投资性收益明确区分,引导对收益属性的正确认识。

  三是长效激励和约束的相统筹。《指引》引导企业分期实施股权激励,明确权益授予后至少锁定两年,解锁后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批生效。《指引》规定比证监会规定的最低等待期和解锁期更符合企业对长效激励约束的要求,这也体现了《指引》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后在操作设计上科学性。

  李双指出,随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02号文)和《指引》的出台,将会更快提高该项工作的覆盖面。102号文和《指引》明确提高了预期收益水平,并不再设置实际收益上限,显著增加了股权激励的激励力度均对国有上市企业吸引、保留核心人才起到了正向助力。102号文和《指引》加大了股权激励的正向激励力度,在条件上采取了“宽进严出”大大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指引》结合实践经验汇总而成,立足于微观操作层面的工作指导,降低了企业在开展该项工作的技术难度。

  他还指出,《指引》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的总结,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指引》也将会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例如科创板是个新事物,本次《指引》中虽然有独立的篇幅给与工作指导,但是相对比较原则性和框架性。目前在科创板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中还没有国有控股企业,实践经验积累不够,尤其在科创板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使用上还有很多需要摸索和总结的方面。后续建议积极推动在科创板上市的中央企业结合企业发展特点开展股权激励,在实践中总结科创板企业的特点和开展股权激励的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指导。

  (责任编辑:DF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