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建办〔2020〕35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办理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
第五条 部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部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部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行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单位拟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或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部机关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部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以下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独立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