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
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明确内部牵头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做好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登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出现迟登、漏登、错登、不登等现象。
(二)在债转股投资计划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计划在登记机构获得的产品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计划及投资者持有份额信息。
(三)在债转股投资计划发行的五个工作日前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债转股投资计划预登记,并在登记机构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四)在债转股投资计划成立或者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及各持有人份额登记。
(五)债转股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信息错误需要变更或更正登记信息的,在发生或发现相关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
(六)债转股投资计划终止后,在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及其持有人份额的终止登记。
(七)除上述登记内容外,在债转股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应当定期在登记机构中登记债转股投资计划募集、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
二、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等,加强对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登记质量监控。
(二)持续加强登记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三)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供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四)开立持有人账户并对持有人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五)在收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六)依法合规使用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相关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