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3-25 14:01 的文章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解读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提升渡过难关的信心和能力,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委对文件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6条职责进行解读。

  (二十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督促及时改正,依法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资质维护期限,对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的失信记录,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暂不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妥善降低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

  解读: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经营异常状态审慎管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扶持和政策宣讲,引导存在失信行为的个体工商户主动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十三)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解读:个体经营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一是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二是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

  (二十四)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优化网上办事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指导。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解读: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经营者可通过市市场监管委的“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十五)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时间至2020年底。在延长期内,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的,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鼓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推出各类年报帮扶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恢复生产经营。

  解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个体工商户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法定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鉴于疫情影响,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放宽至年底,一是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让经营者安心复工复产;二是保持信息公示工作的延续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推出各类宣传举措和帮扶措施,让个体工商户知晓并积极主动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二十六)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

  解读:为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通知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0个工作日。目前,食品经营者可登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办理相关业务,咨询和资料递送可通过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办事指南及咨询电话可登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在线服务”—“资料下载”—“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模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