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贵州解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
及时调整支持疫情防控社保费征缴方面:
一是延长和动态调整社保缴费期限。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动态调整新生儿参保期限。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推行“不见面”社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个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缴纳社保费;对于城乡居民缴费代办人,将通过建立微信、QQ群,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为代办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同时,将与机关事业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位客户端缴纳社保费。
访谈最后,任亚林强调,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税务部门的重大政治责任。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关键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省税务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销。省局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钟油子任总指挥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各级税务机关迅速行动,层层落实,压实责任。下步,全省税务系统将聚焦“四力”,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助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把遭受的损失补回来。
访谈结束后,任亚林一行到12366纳税服务中心实地了解坐席处理纳税人缴费人的咨询服务情况,对12366热线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接通率、准确率和规范性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并现场开展督导,通过远程连线方式随机抽查部分市州远程坐席在线工作情况,对远程坐席在疫情期间始终坚守在一线咨询服务岗位代表省局党委表示慰问和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陆仕玉、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谢学刚参加在线访谈活动,分别围绕网友提出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网友在线互动热点问题摘录:
问题1: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该政策一是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故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二是只要是在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中,任一名单内的均可享受。三是不需要计算进项扣除比例。
问题2: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这次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3:疫情期间,我公司购买口罩发放给员工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购买口罩发放给员工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4:2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红十字会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我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请问相关政策怎么规定的?怎么开票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