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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稳岗补贴政策(全文)

2020年北京稳岗补贴政策(全文)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2.补贴标准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3.申请时限。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2.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三)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1.申请条件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2.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