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3-13 02:54 的文章

济南市人民政府 民生资讯 返岗复工,保障政策来

企业陆续复工复产,生产逐步恢复,但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由于一些外地员工无法及时返岗,企业面临用工缺口。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部分员工处于待岗状态。企业用工难和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从全国范围来看,为保障就业,多地通过各种渠道引导返乡人员就近就业,解决重点企业“招工难”问题。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春季本是招聘季,用人单位在这一特殊时期将原来的校园招聘、社会招聘会等改成了“线上招聘”方式,使就业者“无接触”就可以选择自己心仪的工作。

在济南,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相关部门组织了“促防疫促就业送政策送温暖”等活动,在疫情期间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用工和个人就业问题。从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了解到,近一个月的时间里,热线受理就业保障和工资问题的工单6100余件。

近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按比例返还上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实行就业补贴政策;地方政府还与铁路系统和航空公司联手,使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点对点”精准对接,全力帮助劳动者返岗复工……一系列相关激励和保障举措为企业减负,为劳动者返岗提供便利。

特殊时期被辞退该怎么办?

受到疫情的影响,部分商家无法正常营业,特别是商场、餐饮、旅游等服务业。在这种情况下,商家营业额骤降,而人工、租金等成本依旧存在,有些用人单位选择辞退部分员工。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单方面中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呢?个人的劳动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市民李女士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自己在某商场做导购工作,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因疫情影响,商场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自己辞退,并且未给予任何补偿。李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要求给予辞退补偿并尽快结清工资。

接到这一工单后,历下区人社局与李女士取得联系,并告知她根据法律规定,她的劳动合同是受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待疫情结束后,李女士可以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查询)、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

与之相似,市民闫女士也在疫情期间遭遇辞退。近日,闫女士向12345热线来电反映,自己是高新区某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受疫情影响,单位准备辞退合同期内的部分人员。她想咨询疫情期间这种操作是否违规。

接到这一工单后,济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主动与闫女士取得联系,告知其疫情期间因特殊原因,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闫女士详细关注该文件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的工资还好吗?

据了解,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复工的政策红利接连而来,分别在运营成本、用工、贷款等方面为用工单位解决实际困难,避免企业因经营问题辞退员工。对于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缴纳保险一年以上,就可以申请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为了保障个人工资收入,人社部提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企业延迟复工,未复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政策中提到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多少天?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联系刘女士解答了她的疑问,告知她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据了解,自2月3日起,根据省人社厅规定,企业停产1个月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月的,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新约定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生活费。刘女士对这一政策很满意,感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保护。

市民陈女士向热线咨询,自己在历下区某公司工作,因疫情期间从外省回济需要居家隔离14天,咨询隔离期间工资如何计算。接到这一工单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主动与陈女士取得联系,告知其依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在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