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3-02 08:22 的文章

青海省政府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和影响,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开复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压实开复工责任

1.确保疫情防控达标。切实增强复工复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为开复工的首要条件,按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综合考量项目类型、用工条件、市场需求和气候条件,分轻重缓急、分类分批,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开复工。各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要服从属地统一部署、调度、监管,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减少或避免人员聚集。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和疫情报告制度,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监督员制度和报告制度,全面自查、排查和检查,确保“零死角”“零遗漏”和全覆盖,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发生。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选派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要素保障为一体的特派工作组或特派员,进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宣传、指导、对接政策落地,协同搞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要素保障工作,每天汇总到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部门,经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2.分批组织人员返岗。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经营、项目建设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来源、数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引导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避免返岗人员大规模集中。对各地政府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加大对小商品市场、餐饮娱乐等商贸服务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控力度,最大程度降低聚集性、传播性风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促进企业复产经营。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疫情期间,对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监测等服务软件开展灵活办公方式的中小微企业,以服务券等形式给予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根据疫情防疫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实施审批“直通车”制度,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重大项目在线审批30天内完成。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资源、交通物流、能源供应等在建和新开工项目,随到随批,24小时内予以签复,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优先配置要素指标。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并联推进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落实属地责任,对于企业提出的复工申请立即受理,及时组织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要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物资要素保障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一企派驻一组,提高协调指导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