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复工】这35条人社政策与企业开复工息息相关
疫情防控期间,市人社局共收到开工企业和计划复工企业通过网络、8890电话等方式的咨询2万余人次。市人社局通过对企业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统计和梳理,对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通过提供人社政策支持和保障,来助力企业顺利开工复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1.企业着急用工,招不到人怎么办?
答:市人社局联合鞍山日报社、鞍山广播电视台、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开展线上职业介绍服务,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anshan.gov.cn)、鞍山日报及鞍山云客户端、鞍山电视台就业关注栏目、人力资源协会小小云厅(xxyt.co)等平台专题发布用工需求,求职者通过企业联系方式可以直接对接企业。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市场:8523462,邮箱:as8530273@163.com
人才市场:5532882,邮箱:as5532882@163.com
人力资源协会:2402299
2.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不能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方可认定为工伤。
3.企业招用的非鞍山户籍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答:凡是外省到鞍山人员,自到达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不要与外人接触,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接触,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
4.企业复工后,对不愿如期复工返岗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员工,其明确表达“不愿如期复工返岗”经劝解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常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进行处理。经考核,其旷工达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可以依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依据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取得同意并达成协议,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6.对被隔离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职工,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答:职工被隔离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若解除隔离后发生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7.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其他企业则不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来防范加班费风险。
8.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审批?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经申请备案可以延期到恢复正常后办理。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次月补发。
9.企业可否因疫情原因,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
答:可以,但是需要经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
10.企业有职工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答:可通过电话(0412--5583668)备案和预约的方式开展工伤认定申请工作,将电话备案和预约时间视同为申请认定时间,收到工伤认定材料后,最长60天内完成工伤认定。
11.如出现因开复工导致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的,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因疫情防控导致未及时提出仲裁申请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处理。
12.如何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
答: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3.企业是否可以缓缴社会保险?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是否延期?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外,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期限已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14.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可通过网络以及企业微信群等方式提交材料。需要当面办理的,电话预约后方可进行办理。
1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答:受疫情影响的在停工期、恢复期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带薪培训的, 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16.什么是带薪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