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研究 2019-12-22 00:42 的文章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关于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批示精神,推进石油天然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深化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放管服”改革,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各有关单位编制油气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召集审查。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和相关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资料和成果可与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可结合实际简化。
 

  (二)油气企业在编制内部相关油气开发专项规划时,鼓励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就规划实施的累积性、长期性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相关成果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涉及海洋油气开发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部及其相应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三)规划环评应当结合油气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油气资源开发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优化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页岩气等开采应当明确规划实施的水资源利用上限。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当符合其管控要求。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区域内,应当暂停规划新增排放该重点污染物的油气开发项目。在具有重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地质构造区域布局开发项目应当慎重,确需开发的,应当深入论证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深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
 

  (四)油气开采项目(含新开发和滚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以下简称区块环评),一般包括区块内拟建的新井、加密井、调整井、站场、设备、管道和电缆及其更换工程、弃置工程及配套工程等。项目环评应当深入评价项目建设、运营带来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提出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滚动开发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还应对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依托其他防治设施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应当论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未确定产能建设规模的陆地油气开采新区块,建设勘探井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进行备案。确定产能建设规模后,原则上不得以勘探名义继续开展单井环评。勘探井转为生产井的,可以纳入区块环评。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以单井形式开展环评。过渡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批区块环评或单井环评。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环评批复、不在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内、未纳入油气开采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开发工程调整井项目,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区块环评时,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行业或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审等前置条件。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定保护区域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已纳入区块环评且未产生重大变动情形的单项工程,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要求重复开展建设项目环评。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