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营者及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河南省经营者及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0年第29号
为帮助经营者和行业协会提高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知,引导企业加强竞争合规管理,预防和降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实施,共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河南实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和《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规章目录
2020 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升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垄断违法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并可以使用本指引作为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第三条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或者决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线上交流等。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应避免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达成纵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应避免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生产类经营者对批发类经营者,或者批发类经营者对零售类经营者的商业协议中,应特别注意上述规定。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协议是最易出现的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四条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因素有:该主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其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或者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且均不低于十分之一,或者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且均不低于十分之一时,经营者通常会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下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愿提出申报。对符合《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
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