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 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
大众网·海报新闻滨州1月1日讯(记者 张爽)12月30日,滨州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通过支持建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积极推进装备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等11项措施,推进滨州市建筑业发展。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滨州市建筑业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 精神,结合滨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实行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1家建筑业骨干企业。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受益地方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引导和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设立驻外服务联络站等方式,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市外工程项目。对承揽市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由受益地方财政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奖补。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
三、大力实施双招双引
围绕建筑业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市外先进企业来滨投资设厂、 增设分(子)公司。
(一)大力开展招才引智。建筑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滨州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合作。订单式开展人才培训培养,培养“滨州建筑工匠”,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材料指导价格、造价指标。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函询及向社会公示后,可免缴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封顶制度,同一建设单位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 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对于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将装配式预制部品(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项目施工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或试运行超过半年的,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结算审核,不得以未完成(审计)结算审核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六、支持企业创优夺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