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19-12-25 21:57 的文章

湖南公布十大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两年来一审审结

华声在线12月24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杨昱  通讯员邱杨雨生陶琛)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湖南法院2019年度扫黑除恶十大工作亮点,以及十大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据统计,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黑恶犯罪案件1413件,结案率89.7%;二审审结黑恶犯罪案件594件,结案率95%。已判决处置黑恶犯罪财产超过23亿元,执结黑恶犯罪财产案件870件,执行到位3.2亿元。

12月24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又强等20人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保持高压态势,对黑恶罪犯“零”假释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邬文生介绍,全省法院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将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像社会广泛关注的新晃“操场埋尸案”,怀化中院一审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少平判处死刑,让沉冤得雪,正义实现。坚持严字当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恶势力头目,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坚决适用。

严把减刑、假释关口,将依法严惩方针贯穿全过程。对黑恶罪犯“零”假释,对34名黑恶罪犯不予减刑,对142名黑恶罪犯缩减减刑幅度。凡大要案件,均成立工作专班,组织最强力量投入审判,多起案件由“一把手”直接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同时,坚决防止“拔高”和“降格”两种错误倾向。如株洲法院办理的张将如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不明显,依法不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邵阳法院办理的李恒等人抢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案,不具备“经常纠集在一起”“欺压百姓”的特征,依法不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打财断血,突出“摧网毁伞”

据了解,省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严格流程管理,加快案卷移送流转,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保障庭审高效有序,实现黑恶犯罪案件审判全流程提速。定期开展集中宣判,对临近审限案件原则上均纳入集中宣判范围。截至目前,已组织全省法院集中宣判11次。

黑恶势力财产是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省法院专门成立了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省法院黑恶犯罪案件财产查控、处置、执行工作。既依法处置黑恶势力财产,又严格保护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目前,全省法院已判决处置黑恶犯罪财产超过23亿元,其中文烈宏案判决处置财产超过10亿元,肖正红案判决处置财产9亿余元。

此外,全省法院将打击黑恶势力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零”缓免刑。对包庇、纵容文烈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周符波、单大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七年,并处罚金。深挖彻查,全省法院共摸排、接收案件线索770条,成案68条。邵阳中院在办理彭波等16人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并移送涉恶线索,经循线深挖,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判决认定15人恶势力团伙。

典型案例】:

案例一:借高利贷疯狂敛财12亿元,主犯文烈宏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文烈宏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通过做生意和赌博、诈骗及施暴行凶等违法活动,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在湖南长沙形成了恶名。1997年,文烈宏通过被告人姚跃的介绍,认识了张某某等一批湖南省内知名企业主,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和向企业主发放高利贷,经济实力急剧扩张。2005年至2009年期间,文烈宏先后将亲戚、同乡招至麾下,通过骨干成员招募社会闲杂人员为其逼取高利贷本息。2010年2月,文烈宏成立湖南宏大典当有限公司,以放高利贷为主业,实施高利放贷、开设赌场、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形成了以文烈宏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文烈宏决策、指挥该组织的运行、活动;被告人舒开、佘彬、龚浩直接听从文烈宏指挥,各自带领“马仔”具体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骨干成员;刘初平等5人系积极参加者;万钢等16人为其他参加者。该组织通过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严重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导致相关房产项目停工烂尾,引发多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某银行负责人自杀身亡。该组织还通过行贿等方式积极寻求非法保护,先后拉拢周符波、单大勇、陈永超等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组织在逃避法律打击、确认违法债权中获取庇护。文烈宏犯罪组织共实施组织犯罪35起,诈骗3750余万元,行贿人民币2376.62万元、港币270万元、美元2万及其他财物,敲诈3.335亿元,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非法拘禁6起,寻衅滋事7起,聚众斗殴2起,强迫交易4335万元,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270多万元,聚众赌博获利人民币1910.6万元、港币200余万元,破坏生产经营1起,妨害作证1起,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寻求非法保护,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长沙地区造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此外,文烈宏还单独实施脱逃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