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8-02 12:07 的文章

征求意见!关于推进山东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

征求意见!关于推进山东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

2020-07-31 10:31:14 山东教育发布

按照《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2020年,出台指导意见,深化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发送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职业教育处;

邮政编码:250011;

电子邮箱:zjc04@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7日。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7月29日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

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01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政府、学校与企业等社会力量实施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创新治理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职业教育供给,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激发办学活力。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以“混”促“改”,建立各方深度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面向市场开放办学。

——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经验的实际,按照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新生事物健康成长。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支持各地、各校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混合所有制办学,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02

办学形式

(一)举办方式。政府、职业院校可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以及具备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实力和条件的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合作举办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也可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二级学院不设立法人机构;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可设立法人机构,也可设立非法人机构。

(二)分类登记。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为营利性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非法人机构,无须进行法人登记。

03

设立要求

(一)合作协议。各举办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二)资源投入。本着互补共赢原则,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优势。支持和鼓励各地政府以国有资源参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联合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可对现有办学活力不足的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机构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金,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

(三)设立程序。新设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按照设学程序审批。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行一校一案,由举办者提出,按程序报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由学校党委会(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专业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退出机制。举办者终止办学或转让办学权益,应依据《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备案。

04

办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