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20-07-29 09:11 的文章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7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关于2016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融资担保办通〔2016〕1号)中的《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有关情况》不再报送。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报告路径和方法,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第三条  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融资担保公司的必要手段,在监管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判断、监管行动制定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

本规程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银保监会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统一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则和监管报表,督促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非现场监管主责,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保监局)负责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法人及分支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情况。

第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地区非现场监管工作应当以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遵循法人监管原则,强化法人责任。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保持统计口径一致。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银保监会负责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分别向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数据和非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整理成非现场监管报表。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整理《XX省(区、市)融资担保公司年度监管报表》(附件1)《XX省(区、市)融资担保公司季度监管报表》(附件2)和《XX省(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季度监管报表》(附件3)。

银保监局负责汇总整理《XX省(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明细表》(附件4)和《XX省(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报表》(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