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部渡运管理地方规章出台!亮点在这!

6月24日,《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新闻发布会举行。据发布会消息,福建省首部渡运管理地方规章《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施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擎在发布会上介绍,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省内遍布河流湖泊,岛屿众多,是渡运大省,渡运是人民群众重要交通出行方式。目前,全省共有渡运航线216条,渡船301艘,每年完成客运量达1080万人次,运送车辆超过27万辆次。
李擎表示,近年来,渡运安全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渡运交通没有纳入地方公共交通建设体系、没有专用资金保障建设维护、非法渡运行为时有发生等。《办法》的出台弥补了福建渡运管理地方法规的空白,标志着福建省依法治渡、依法兴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办法》有哪些亮点?

福建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华明在发布会上介绍,《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渡运管理职责、渡口和陆岛交通码头、渡船及船员、渡运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九条。
其主要内容和亮点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彰显了渡运管理安全便民的一个根本遵循。
《办法》明确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将“安全第一、方便群众”作为新时期渡运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要求将渡运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保障渡运服务质量、稳定市场价格、严防欺行霸市提出明确规定,强调打造“平安渡运”,充分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责任担当和时代使命。
二是建立了渡运可持续发展的两个保障机制。
《办法》通过“责任”和“财政”两个机制为有力推动新时期渡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夯实了基础。《办法》明确规定渡运管理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评范围,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运营、安全奖励、保险补贴和应急能力建设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专项经费保障。
三是厘清了企业、属地、管理部门三方安全管理职责边界。
《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组织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三长四级”责任制;明确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的运营人为渡运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确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督以及公安、应急等单位依法履职的部门职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管理互助机制,有力提升渡运综合治理合力。
四是明确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船员四种对象管理标准。
《办法》将陆岛交通码头纳入渡运管理范畴,提出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建设、设施配备、日常经营维护等管理要求,保障了其在渡运中满足“接乘、靠泊、离渡”功能;规定了渡船证书持有、船舶设备配备、船舶日常维保、船员证书持有、船员操作能力等具体标准,保证了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安全要求。
五是制定了涉及渡运本质安全的五项重要管理制度。
《办法》建立了渡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时协调解决渡运管理重大问题、经营性渡运的许可和备案制度以强化市场准入源头把关、渡口特殊时段管控制度以维护渡运现场秩序、渡船禁限航管理制度以保障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杜绝船舶冒险开航、非法渡运联合查处制度以从根本上取缔非法渡运行为。应该说,五项制度的建立在操作层面上有力消除了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
六是设置了渡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六章罚则,严厉惩治各种渡运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类实体条款,已有上位法规明确罚则的,不再另设罚则,尚未有明确罚则的,如渡口渡船准入审批、设施配备、非法载客、恶劣天气限禁航、渔客码头混装混靠、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等影响渡运安全的重要事宜,设置了六条法律责任条款,从而确保了各项规定能够落地闭环,保证了《办法》的威慑力和可操作性。
将陆岛交通码头纳入管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