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医卫法实施 江苏省卫健委解读该法影响
6月1日,中国首部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称“基本医卫法”)正式实施。
“基本医卫法”被称为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牵头总管”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亦被视作是健康领域的基本法。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此前,我国已制定有《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10多部单行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和众多行政规章,但这些法律都是针对某一特定具体领域的分散立法,缺乏系统性。历经20年酝酿出台的《基本医卫法》,既是对此前若干单行法律的系统性整合,同时也融入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经验成果。
基本医卫法共10章110条,包括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总则提纲挈领,明确核心理念是“医疗健康事业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性原则”、“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健康权”以及“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其他八章则根据上述价值定位具体阐述,社会办医、乡村医生、医患纠纷、院前急救、弱势人群健康、心理健康等诸多待解的现实难题自此有了法律标尺。
江苏省卫健委副主任李少冬在日前举办的“基本医卫法”实施新闻通气会上向包括澎湃新闻()在内的媒体表示,该法为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中分散、独立的一些部门立法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和基本框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江苏将会乘着此次法律东风,结合江苏实际及疫情防控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规规章予以配套完善,弥补在院前急救、妇幼保健、儿童医院、精神卫生等方面的短板和不足。
首次明示“健康权”
在诸多业内人士看来,“基本医卫法”一大亮点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健康攸关生命,但健康作为一项权利出现在人类认知中,却是晚近的事。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基本医卫法意义上的健康权不仅包括不受侵犯的自由权,还包括更广的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具有积极个人权利的性质。
概括而言,《基本医卫法》规定的健康权包括:公平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个人健康信息权、获得紧急医疗救助权、健康教育权、参加医疗保险权、医疗服务知情同意权、特殊群体健康保障权、健康损害赔偿权、参与健康决策权等权利。
中南大学法院学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陈云良教授认为,健康权具有社会属性,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靠国家的积极作用才能充分实现。基于健康权的社会权属性,该法的核心与灵魂就是“确立国家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方面的主导义务”。
公民健康权要得到完整的保护,除建立完整的医疗卫生法体系之外,还要在其他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江苏省卫健委副主任李少冬注意到,“把健康融入各项政策”,系首次在基本法律层面上作出规定,各部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应将健康纳入考量范围,“这将从源头上消除影响健康的各种隐患”。
“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在医学界被称为“HiAP”(Health in All Policies),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并倡导的制度,其基本出发点在于:健康很大程度上是由卫生保健领域以外的因素决定的,如饮用水、环境等等。
个人选择亦是决定健康的主要因素,如吸烟、嗜酒、熬夜等一些不良生活习惯。该法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树立和践行健康理念;公民应当尊重他人健康权利和利益。
李少冬认为,健康权的明确提出,并保障其公平可及,理顺了国家和社会、医疗卫生和健康机构、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的健康权利从此有了立法保障。
坚持“公益性”
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时至今日,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究竟应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化、商业化仍存争议。“无统一规范、各自为政是其中主因”,李少东表示。比如,江苏宿迁等地卖掉公立医院的影响延续至今。
伴随医保入局,新一轮医改于2005年启动。这轮医改调整过往“市场化”导向,转变为政府主导,政府投入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大幅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