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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19:47:08 中财网  

 
原标题: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光峰科技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进
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光峰科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光峰科技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二
份《民事起诉状》((2019)京73民初1275 号、1276号)等相关材料。峰米(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9)京73民初1275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专利号ZL201410249663.7“光源模块与色轮的制作方法”发明
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制造、销售了型号为“MJJGTYDS01FM”

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
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410249663.7“光
源模块与色轮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维权
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1万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
专用模具;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2019)京73民初1276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专利号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

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制造、销售了型号为“MJJGTYDS01FM”

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
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10387831.8“荧
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维权
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1万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
专用模具;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光峰科技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分析,公司产品未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侵犯该涉案的2件专利的
可能性低。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1、2018年公司激光电视产品销售额占比2018年销售收入22.13%,2019年
公司激光电视业务整体保持正常发展,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产品规格型号为
“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该型号产品为公司在2019年推出的一
款新的产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型号产品销售金额及库存金额占比小于
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的10%。


2、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 “MJJGTYDS01FM”米家激光
投影电视这款产品,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经济损失、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
但鉴于:1)专利侵权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后的终审判决一般至少需要
两年时间,2)上述产品属于更新迭代周期较短的To C端消费性电子产品,因此,
公司短期内业绩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但长期来看,若败诉会对公司未来激光投影
电视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激光电视业务是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本次诉讼败诉,将会对公
司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战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详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公司临时公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
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
况进行披露。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起诉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份《民
事起诉状》((2019)京73民初1275号、1276号)等相关材料后,及时公告了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号)。


根据公司的说明,其将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如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均败诉,公司将
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销毁该规格
型号的库存产品以及用于制造该规格型号产品的专用模具,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


偿。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根据《民事起诉状》((2019)京73民初1275号、1276号)及发行人说
明,原告诉讼请求暂仅涉及公司规格型号为“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
视,未涉及公司其他产品、专利或核心技术。但激光电视作为公司重要产品,2018
年公司激光电视产品销售额占公司2018年销售收入22.13%,激光电视业务作为
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如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均败诉,将会对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战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注意上述风
险。


3、除上述情况和风险揭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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