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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程科技: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民申459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控股股东程毅持有的公司500万股股份归余钦所有。并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司法过户的手续将股份划转至余钦名下。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7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股东股权完成司法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程毅先生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根据“(2018)京民申4590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包括两层关系,一是股权转让关系,二是委托持股关系,并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关系为股权转让关系。对此不持异议。但一、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仅为股权转让关系,且均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认定是否正确。本院认为,本案不是一般的股权转让关系,一、二审法院是否充分注意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关于委托持股关系的内容对于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性质认定的实质影响,以及委托持股关系的内容是否对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根本影响。故本案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被申请人余钦请求确认再审申请人程毅名下的500万股股份归其所有,并将上述股份过户至被申请人余钦名下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尚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进一步查明认定,依法作出公正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做出如下裁定:

一、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诉讼事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2018)京民申459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