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關於深化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一、積極為台資企業在京投資和經濟合作提供同等待遇
1.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資企業”)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在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裝備、節能環保、新能源智慧汽車、新材料等領域,可以通過人才、資金、技術等形式,參與投資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要求的高端、智慧、綠色製造企業,與在京註冊的大陸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投資促進局)
2.運用京臺科技論壇品牌活動,加強京臺兩地工商團體聯絡,聚焦高新技術産業和創新發展,促進項目洽談對接,深化兩地經貿科技交流合作。(市台辦、市商務委)
3.台資企業在京設立總部,符合總部經濟政策條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資金獎勵和補助。(市商務委、市財政局)
4.在京註冊的台資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被認定為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規定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設在本市的研發中心經審核認定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並可享受企業所在區或科技園區所給予的支持政策。(市科委、市商務委、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5.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鼓勵台商投資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産業,土地出讓底價與大陸企業執行統一標準。(市規劃國土委)
6.在京註冊台資企業可以通過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參與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特許經營項目,依法與特許經營實施機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其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
7.支持在京註冊台資企業公平參與本市政府採購,與大陸供應商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法律規定的採購方式、採購程序參與政府採購,與採購人依法簽訂採購合同。(市財政局)
8.台資企業可以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
9.在京註冊台資農業企業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條件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同等條件申報北京市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市農委、市農業局)
10.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依法保護其知識産權。在京註冊台資企業在申請專利試點、示範單位,辦理專利優先審查推薦,參與北京市發明專利獎評選,申報海外知識産權預警、專利商用化項目,享受與本市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市知識産權局)
11.鼓勵中關村示範區台資企業以知識産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通過評審的項目,按照當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市知識産權局)
12.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生物醫藥産業領域在京註冊的台資企業,申請中國(北京)知識産權保護中心和中國(中關村)知識産權保護中心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相關服務,享受同本市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市知識産權局)
13.支持在京註冊的台灣金融機構、商家與中國銀聯北京分公司及在京註冊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14.台灣徵信機構可與在京企業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企業提供徵信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15.在大陸地區註冊且經營貸款業務的台資銀行可與在京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
二、鼓勵京臺兩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
16.鼓勵台灣各界人士和機構,在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法律、青年、婦女、社區、旅遊、養老等領域參與北京文化周、北京文博會、北京特色周、京臺社區發展論壇、京台美麗鄉村文化論壇、女性論壇、體育交流會、養老交流會等各類旨在促進京臺兩地融合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交流活動。(市台辦、市農委、市社會辦、市婦聯等有關單位)
17.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京註冊的獨立法人,可被推薦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亦可參與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在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市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