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儿童福利政策惠及每一位未成年人
【字体: 】
本报记者 翟 倩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近年来秉承着“一切为了儿童、为了儿童的一切”服务理念,履职尽责、主动作为,不断推进儿童福利各项工作的进展。自2019年3月28日批准成立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后,责权更加明晰,服务对象更加明朗,也更加有利于发挥民政部门在儿童福利方面的牵头作用。记者近日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并走访了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机构,就全区儿童福利工作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等进行了深入了解。
机构覆盖盟(市)孤儿保障不断提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儿童福利工作更是取得了长足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谢晓黎向记者介绍:“保障孤弃儿童权益,实现对孤弃儿童的兜底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光荣使命。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自治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必然很高。”
“十一五”期间,全区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项目,2005年-2010年国家和自治区共投入资金12151万元,新建儿童福利院9所,改扩建儿童福利院5所,全区每个盟(市)建成了一所集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康复于一体的功能完善、设备齐全的儿童福利院。“十二五”期间,在有需求的旗(县、市、区)加大投入力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康复中心,共投入资金2614万元,使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孤儿保障标准不断提高。2010年以前,全区孤弃儿童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集中供养每人每月3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213元,随着孤儿养育标准的逐年提标,截至今年,全区4100名孤儿,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53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288元,在全国排名分别位居第10位和第7位。
此外,随着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管理上也进一步规范。2018年民政部制定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为全区做好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切实把好儿童入院关、养育关、离院关、安全关、风险防控关,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救治、养育、康复、特教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提供了有力遵循,指引了发展方向。“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在儿童养育方面由传统抚育向多样化养育方式转变;在儿童医疗方面实现及时救治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在康复上面创新手段,提升康复质量。在儿童教育方面开辟新途径,提升新理念。”谢晓黎介绍。此外,针对部分儿童福利机构无校车或校车不达标的问题,内蒙古还下拨中央福彩公益金210万元,补助6个盟(市)配置7辆校车,并联合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下发《关于支持部分盟(市)儿童福利院购置校车相关事宜的通知》,指导基层单位校车购置规范、手续畅通、资金落地。
细化分类保障
留守、困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入民政视线
“自2016年以来,民政部门承担的儿童工作新增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我们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谢晓黎说。
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今年4月,在原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建立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
细化分类筛查建档。截至目前,全区25065名留守儿童和55108名困境儿童基础信息全部录入全国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动态管理。55108名困境儿童中,31949名列入低保范围,6537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1286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316名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经过反复核实,精准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6224人,建立了基本信息台账,并联合自治区12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投入2270多万元,将所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此外,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会同公安、教育等7个部门帮助全区2296名无人监护儿童落实监护措施,帮助245名无户籍留守儿童登记落户,帮助218名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全区25065名留守儿童全部签订监护责任书,切实兜住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