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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和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产品,提高我市云计算中心信息基础资源利用率,确保各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实现集约化建设、管理和运维,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发文〔2014〕1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5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市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统一非涉密基础软件和硬件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是“壮美广西·政务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有云平台和公共云平台,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进行安全管理。专有云平台为各单位内部办公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公文流转、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共云平台为各单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办事受理、咨询反馈、信息查询等业务。专有云平台和公共云平台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四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提供的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云网络资源、云安全资源、云管理与部署资源、云数据库资源、专用物理机资源等所提供的弹性云主机、弹性伸缩服务、专用物理机、云镜像、弹性块存储、对象存储、物理存储、云备份、云桌面、虚拟私有云、弹性负载均衡、云专线接入、云加速、关系型数据库、硬件防火墙、DDos防护、入侵检测、网页防篡改、云监控、专享云主机、应用软件等。

第五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按“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建设和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建设运营。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新建的业务应用系统应直接依托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已建的业务应用系统应逐步迁移到电子政务云平台。不支持新建县级政务数据中心和电子政务云平台。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私自采购、新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单位专网、运算平台、存储平台、安全平台、网站平台、服务器、互联网出口等,财政部门不再单独安排类似设备采购经费。

第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基于服务器的政务信息化系统,统一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提供的应用软件系统服务。已建的政务信息化系统达到报废年限时,需及时停用。对于电子政务云平台提供的应用软件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确需单独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子政务云平台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私自部署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系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根据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电子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受理和审核各单位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申请,负责云服务资源的开通、变更和终止;负责推动和指导各使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向电子政务云平台的迁移和部署;负责保障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委机要保密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负责电子政务云平台网络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费用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结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