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要用好规划和土地政策
雷爱先:全联房地产商会城市更新和既有建筑改造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房山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城投智汇(北京)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城市更新是城市政府通过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文环境的综合整治活动。城市更新改造中,城市政府无一例外地面临四大问题、困难和障碍,直接影响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
一是以“大拆大建”为主要方式的旧区改造导致风貌破坏,历史保护问题亟待重视。不少城市在城市更新、旧区改造过程中,速度效率优先,保护与改造同时推进,改造的目标明确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到位,但历史风貌保护的范围、规模、建筑量等目标模糊,政策不具体。从而导致在实际推进中,改造的范围、拆迁量远大于保护的范围,改造大规模持续进行,历史保护却以小范围试点的方式间断性开展。这种改造方式普遍存在于我国城市更新过程中,其结果,历史文化风貌不仅未得到保护和修复,反而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损毁。同时,“大拆大建”的旧区改造方式导致了作为城市最基本公共空间——街道的大量消失,传统城市形态的街巷被改造成为宽大的交通干道。这种方式不可持续。
二是城市规划方向需要重新调整。城市更新是以空间资源重新配置为基础的存量规划,具有产权和利益复杂的特点。旧城改造与新城建设的规划逻辑完全不同,新城规划是增量规划,是以新增建设用地为配置对象、基于空间扩张为主的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则是促进建成区功能优化调整的存量规划,需要探索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兼顾各方利益、上下互动的协商式、开放式的规划方法。规划对象转向存量用地及空间后,存在规划“从上至下”的刚性与“从下至上”的弹性的融合问题,存量规划的实施问题,需要规划国土部门及时应对,在职能定位、管理重点、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统筹谋划。
三是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存在限制。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城市规划大多是将城市中心、核心区的工业、仓储、批发市场、居住区调整为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规划性质的调整,反映到土地利用方向上,是将土地价值较大的仓储物流、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调整为收益较小或非盈利性用地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越是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的调整难度越高。这种土地利用价值的逆向调整,限制了城市更新中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弥补更新成本的可能性,直接加大了城市更新的经济成本。同时,部分城市的中心区、核心区内严控建筑高度,地上空间的调整也受限制。由于土地利用方向和地上空间的双重限制,城市更新项目推进难。广州在以“三旧改造”(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为主体的城市更新过程中,较容易的是旧村改造,其次是旧厂改造,最难推进的是老城改造。
四是城市更新涉及
2008年以来,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大中城市,探索开展了旧城改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活动。城市政府将空间规划布局调整和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有机结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灵活搭配,形成了一大批城市更新的典型案例,同时,城市更新中的土地、规划、资金政策体系也从原来的单独发力走向组合发力,成为城市政府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所形成的基本经验主要有三点:
一是明确了城市更新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城市更新要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引领,与空间布局相吻合;坚持市场取向、共建共享。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调控作用,鼓励房屋土地产权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产权人、开发单位、政府等各方利益,实现利益共享, 实现城市功能完善、民生改善、文化传承多方共赢。坚持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土地和房屋权利人意愿,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和谐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