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7-12 05:58 的文章

关于离婚后,户籍迁回原址的政策咨询

  首先感谢市委,提供了一个让我们百姓有不懂可以咨询的平台,能得到官方权威的回复。

  之前关于迁户籍我咨询过可能我没有表达清楚,希望能得到再次答疑。

  我原来是湘乡月山镇村民,几年前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广东省中山市,现在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已离婚,加之老家父母年龄已高,身患疾病。我在外也没有什么工作。打算回老家和父母在一起。即想把之前签出去的户籍迁回来,查询到

  我这种情况应该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12号”文件中的

  第五章迁入登记: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相符合。

  因为不知道湘潭湘乡市是否还有其他的政策法规没有?我也打湘乡户政电话咨询过未能了解得十分清楚,像我这种情况,离婚后是否还要间隔一段时间才能调回户籍?需要什么流程,需要什么材料?依据的政策是什么条款,请法制办同志麻烦解答一下。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