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政策咨询 2020-04-18 17:50 的文章

山东发布32条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清单

  日前,山东省商务厅官网发布《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清单》。清单包括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等。

  32条清单如下:

  1. 2020年2月22日-6月30日,综合平均城市门站结算价按不超过1.957元加省内管输价格确定(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最高结算价格表见附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2. 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3.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4. 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5. 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港口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6. 海关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完成时限:疫情期间)

  7.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除按规定需在进境地口岸实施检疫外,企业可自主选择在进出境地口岸办理中欧班列货物的清关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属地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完成时限:长期)

  8. 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所有企业适用进口“提前申报”模式,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适用出口“提前申报”模式。(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完成时限:长期)

  9.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完成时限:长期)

  1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完成时限:长期)

  11.对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28个重点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以上展会的参展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展并已发生的展位损失给予全额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年底前)

  12.对新增优商企业、医疗物资出口企业上线阿里巴巴国际站等平台的服务、推广等费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阿里巴巴中小企业国际事业部,完成时限: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