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突放大招!重磅监管新规来了,四万亿行业将迎大洗牌
中国基金报记者 汪莹
监管出手,4万亿融资租赁行业迎新规!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该负责人表示,行业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审慎监管,新增七大关键指标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
1、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2、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4、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5、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6、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7、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对于相关调整和设定,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为了在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
同时该负责人称,监管层也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差异,因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保持了适度区别。
明确负面清单,禁止五类业务
《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
1、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5、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暂未对融资租赁公司设定行政许可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各方在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
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此次《办法》重点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明确业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暂不涉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等相关事项。
该负责人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监管实践,积极研究论证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问题。
设置2年达标过渡期,暂停增量整顿存量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显示,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非正常经营”也进行了界定,主要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情况。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失联”: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空壳”: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