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19-08-28 18:56 的文章

山东出台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建管理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中央和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级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等。

  第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

  第五条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4.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者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5.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第六条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工作岗位选择实物用车的领导干部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正常公务出行;

  2.本人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

  3.本人所在办公行政区域内上下班交通;

  4.调研、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老干部管理部门(单位)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看病就医等交通的机动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离退休干部参加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

  2.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及为去世离退休干部办理善后事宜;

  3.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离退休干部开展生日、节日走访慰问及其他由本部门(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的服务活动等。

  第八条 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是指行政执法用车及调研接待用车等。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部门(单位)用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动车辆。主要适用范围:安全监督、国土监察、环保督察、文化旅游监察、卫生和计生监督、人防检查、城乡建设监察、防汛抗旱检查、物价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节能监察、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单位)。

  调研接待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工作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

  第九条 省级机关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本单位车辆,一般公务出行自行保障。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