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行业新闻 2019-07-12 13:08 的文章

王国华律师:理疗行业亟需“敬畏”知识产权

——专访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

保护知识产权是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持续增强,侵权行为成本显著提高,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都能够得到有力保护。但即便如此,仍有部分行业,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理疗行业就是其中之一。

王国华律师:理疗行业亟需“敬畏”知识产权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说:“近些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例时有发生,但是在理疗行业却不多见。”今年5月,由他代理的一起北京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案打响了该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枪”,为该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升级提供了参考依据。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所有人,原告有权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并以自已的名义对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诉。鹊兄公司发现,被告扁鸿公司生产的由主机与铜壶组成的“康复理理疗仪”落入了自己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扁鸿公司未经允许实施该专利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

为了能讨回一个公道,原告找到了在知识产权界素有“金牌律师”之称的王国华律师,凭借着多年的从业经验判断,王国华律师第一时间就确定了该案件的确属于侵权案,原告方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希望能够晓之以理,在法庭外就能停止被告侵权行为。但经过反复沟通,被告扁鸿公司不承认自己侵权。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选择诉讼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被告扁鸿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首先,通过产品外观设计对比可知,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在尺寸、色彩、形状以及影响外观的功能性操作接口设计等外观方面有显著区别,整体观察视觉效果区别显著,一般消费者很容易辨识和判断;其次,组件铜壶的外观形状、尺寸大小、数量与原告组件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再次,被诉侵权产品系成套销售,铜壶不可单独使用。

而王国华律师则一针见血的指出,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釆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为相同种类产品,二者采用了相近的外观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二者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被告扁鸿公司生产销售的“康复理疗仪”落入了“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最后,该案判决中法院采纳了王国华律师的建议,判决扁鸿公司构成侵权并处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而落下了帷幕。

事后,王国华律师表示,理疗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待提高,该案的胜诉无疑为该行业树立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标杆,为今后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历史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被告河北扁鸿公司未经原告鹊兄公司的许可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犯了鹊兄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国华律师如是说。

事实上,和与医药、移动通讯等技术密集型产业不同,理疗仪行业的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对于从事该行业的一部分中小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意识不强,靠模仿、抄袭他人产品进行获利等行为屡见不鲜,很多企业抄袭别家的知识产权产品后又被其他企业抄袭,他们之间也不会相互揭发。但这一“默契”,无疑会造成该行业的山寨之风盛行,最终导致该行业整体创新能力低下,无法长久发展。可以说,该案的胜诉也是为该行业敲响了“警钟”。“希望将来在理疗行业内有更多的人对知识产权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这样才能保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王国华律师说。

王国华律师:理疗行业亟需“敬畏”知识产权

王国华律师简介